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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得按簡章、教材印製、教學場地租用、教授鐘點費、行政事務等實際費用覈實編列,向參訓人員收取費用,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元。
每班參訓人員不得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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