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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法第三條所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合於前項規定者,發給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之考試及格證書;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應退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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