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其選派之代表人數,於全國聯合會章程中定之。前項直轄市、縣(市)公會選派之代表,不以各該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