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項,應通知被付懲戒之不動產估價師,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