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不動產估價師開業後,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或死亡時,得由其最近親屬或利害關係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條或前項情事時,應依職權予以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註銷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