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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客觀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作最有效使用之客觀淨收益為基準,並參酌鄰近類似不動產在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之收益推算之。
以不動產證券化為估價目的,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時,各期淨收益應以勘估標的之契約租金計算為原則。
但因情況特殊不宜採契約租金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租金未知者,應以市場經濟租金推估客觀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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