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或影像檔。委託人未領勘,無法確認勘估標的範圍或無法進入室內勘察時,應於估價報告書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