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