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七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