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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一、大陸地區人民。
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經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經依公司法認許之陸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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