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將下列區段徵收業務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及管理。三、土地改良物價額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調查。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五、編造有關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