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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
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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