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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但國防、交通及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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