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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
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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