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三、土地改良費。四、營業損失補償費。五、遷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