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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5條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
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
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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