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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之: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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