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