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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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