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依淨計法求重新建築所需費用,應就建築改良物所需各種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逐一乘以估價時各該同樣建築材料之單價及工資支付標準,再將所得之積加之。前項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工數,如有建築時之承建包單或其他書面記載,確實可憑者,依其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