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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每登記區應依登記結果,造具登記總簿,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永久保存之。
登記總簿之格式及處理與保存方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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