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條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