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條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左列之規定。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二、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估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三、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下次移轉時,以現移轉價超過前次移轉時地價之數額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