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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3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
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
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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