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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擬定完成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並互選理事、監事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
前項理事會應由理事七人以上組成之,並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但重劃會會員人數為八人以下時,得選一人為監事,其餘會員均為理事。
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立。
重劃會成立後,應將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未於核准成立後一年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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