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重劃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劃會名稱及會址。二、重劃區範圍。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召開之條件及程序。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六、理事會、監事會之權責;設監事會者,其行使職權之方式。七、出資方式及財務收支程序。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改。九、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期限及逾期不訴請裁判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