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