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重劃範圍經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前項書面簽名或蓋章;其未簽名或蓋章者,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