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十元。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