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
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五、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未受死亡宣告者,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六、經法院拍賣者,為徵收公告前領有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買受人。
七、經法院形成判決確定取得權利者。
八、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之權利與債權人,除有待於對待給付者外,由債權人領取。
九、祭祀公業所有者,如規約有明確規定者,從其規約;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由其領取補償費未受規約或派下決議限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其管理人備查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
但如有派下員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被徵收土地補償費事宜召開派下員大會,以多數決授權由管理人領取。
(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三)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應經派下員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領取補償費。
十、神明會所有者,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者,由破產管理人領取。
十二、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之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領取。
十三、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檢附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依公告結果發給;如有異議,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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