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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前項土地,無公告土地現值,其地價應參照所屬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無所屬地價區段時,得視實際情形,以毗鄰適當土地之地價區段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區段地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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