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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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