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彌補累積虧損。二、利息攤還。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五、社股股息。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