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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但出席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時,應清查在場人數,以清查結果為準。
前項動議不需附議。
但原動議人得於清查結果宣布前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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