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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分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應有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各以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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