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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人民團體之考核評鑑,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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