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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人事、檔案、財務帳冊,造具清冊,移交於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下列事項:(一)政府委託服務事項。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事項。
人民團體於限期整理期間,為執行前項任務,以整理小組召集人為代表人。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由整理小組召集人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時,得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立案證書、圖記註銷,重新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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