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