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一、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尚未改選者。二、理事或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未補選足額者。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職務後,未另行改選、改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