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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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