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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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