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