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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仍超過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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