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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但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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