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