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