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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
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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