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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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