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公司、行號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同時加入二以上商業公會者,其常年會費應按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標準,自行核計應繳金額,並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提經理事會通過後繳納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