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