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省(市)商業會。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